第70章 各生物间的亲缘关系: (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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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排列变种的必要性;比如,我们被提醒不要纯粹因为凤梨的果实--尽管这是最重要的部分--碰巧基本一样,就把其两个变种归成一类;无人把瑞典芜菁与普通芜菁归为一类,即便其可供食用的、肥大的茎是那样类似。
哪一部分是最稳固的,哪一部分就会应用于变种的分类:比如,大农学家马歇尔说,在黄牛的分类中角十分有用。由于其比身体的形状或颜色等变异要小;反之,在绵羊的分类中,角的用处则明显地减少了,由于其不算很稳定。变种的分类上,我觉得倘若我们有真实的谱系,将广泛地采用系统的分类;而且这在若干情形中已被试用过。因为我们能够确定,无论变异有多少,遗传原理常常会把那些类似点最多的类型聚集在一块。对于翻飞鸽,即便一些亚变种在喙长这一重要性状上有所差异,然而由于都有翻飞的共同习性,还是将它们聚合在一起;不过短面的品种已经差不多或者完全丧失了此种习性:尽管这样,我们并不考虑此点,还会把它同别的翻飞鸽归入一群,因为其血缘相近,并且在另外的方面也有相似的地方。
有关自然状态下的物种,事实上所有的博物学者都已依照血统进行分类;由于他把两性全归纳在最低单位,也就是物种中,而在最重要性状上有时两性显明了这般巨大的差异,是所有的博物学者都了解的;某若干蔓足类的雄性成体与雌雄同体的个体之间差不多没有什么相同的地方,然而没有人梦想过把它们分开。三个兰科植物的类型那就是和尚兰、蝇兰和须蕊柱,曾经被归到三个不同的属,一旦发现有时它们会在同一植株上产生出来时,它们便马上被当做是变种,可是现在我可以说明它们是同一物种的雄体、雌体以及雌雄同体。相同个体的各种不同的幼体阶段被博物学者都归在同一物种中,无论其相互之间的差异以及和成体之间的不同之处有多大,斯登斯特鲁普所说的交替的世代也是这样,仅仅在学术的意义上它们才会被认为属于同一个体。畸形与变种又被博物学者归到同一物种,并非由于它们部分相似于亲类型,而是由于它们都是传自于亲类型的。
因为广泛的血统被用来把相同物种的个体归为一类,即便雄者、雌者以及幼体有时十分不相同,又由于血统曾被用来对发生过某种程度的变异、以及偶尔发生过极其大规模变异的变种进行分类,难道血统这相同因素曾经没有无意识地被用于集合物种为属,集合属为更高的群,把全部都在自然系统的下面集合吗?我确定它已被无意识地应用了;而且只有如此,我才可以理解我们最卓越的分类学者所运用的一些规则与指南。由于我们缺少记载下来的谱系,我们就必须通过任何种类的类似之点来寻找血统的共同性。因而我们才选择那些在各个物种近期所处的栖息条件中最难于产生变化的性状。
由此观点来看,残迹器官和体制的别的部分在分类上一样的适用,甚至有时更为适用,我们无论某种性状多么细小--比方颚的角度的大小,昆虫翅膀折叠的方式,皮肤被覆盖着毛或羽毛--倘若它在很多不一样的物种中,特别是在生活习性有较大差异的物种里普遍存在,它的价值就很高;因为我们只能通过来自同一祖先的遗传去说明它为何在习性这样不同的这样众多的类型中存在。倘若只依照结构上的单独一点,我们便可能在此方面犯错误,然而倘若若干即便十分不重要的性状同时在习性不一样的一大群生物里存在,依据进化学说,我们差不多能够肯定这些性状是传自同一的祖先的;而且我们了解此种集合的性状在分类上有着特殊价值。
我们可以明白,为何某个物种或某个物种群能够在一些最重要的性状上离开其近似物种,可是还可以有把握地和它们分为一类。只要有数目充足的性状,不论它们如何不重要,只要泄露了血统共同性的不易发觉的纽带,就能极有把握地进行这样的分类,并且是经常这样做的。尽管两个类型无一个性状是相同的,可是,倘若有很多中间群的连锁在此些极端的类型之间把其连接起来,我们便能很快地推断出其血统的共同性,而且把它们放于相同的纲中。由于我们发现在生理上有着很高的重要性的器官--在相异程度很大的生存条件下用以保存生命的器官--往往是最稳定的,因而我们赋予其特殊的价值;然而,倘若这些同样的器官在别的一个群或同群的另一部分中被发现有非常大的差异,我们就马上在分类中降低其价值。我们将马上看到为何胚胎的性状在分类上有着如此高的重要性。有时地理分布在大属的分类中也能够有效地运用,因为生活在所有不同地区与孤立地区的同属的全部物种,大致都是传自于相同祖先。
同功的相似--依照上述观点,我们就可以知道真实的亲缘关系和同功的也就是适应的相似之间有十分重要的区别。拉马克第一个注意到此问题,其后的有麦克里与别的一些人士。儒艮与鲸鱼之间在身体形状与鳍状前肢方面的类似,还有两目的哺乳类与鱼类之间的相似,都是同功的。不同目的鼠与鼩鼱之间的相似也是同功的;米伐特先生所极力说明的鼠与某种澳洲小型有袋动物袋鼠之间的更为密切的相似也是如此。照我来说,最后这两种相似能够依照以下得以说明,即适宜在灌木丛与草丛中做类似的主动的活动并对敌人隐避。
在昆虫中也有很多类似的例子;比如,林奈以前被外部表象所迷惑,竟把某个同翅类的昆虫分到了蛾类。甚至在家养变种中,我们也能够见到大致一样的情况,比方说,在体形方面中国猪与普通猪之间的改良品种明显的类似,但是它们却传自于不一样的物种;又比方说普通芜菁与不同物种的瑞典芜菁类似于在肥大茎部上。细躯猎狗与赛跑马之间的类似比起一些作者对相异甚远的动物所描述的类似并没有更为奇特。
来排列变种的必要性;比如,我们被提醒不要纯粹因为凤梨的果实--尽管这是最重要的部分--碰巧基本一样,就把其两个变种归成一类;无人把瑞典芜菁与普通芜菁归为一类,即便其可供食用的、肥大的茎是那样类似。
哪一部分是最稳固的,哪一部分就会应用于变种的分类:比如,大农学家马歇尔说,在黄牛的分类中角十分有用。由于其比身体的形状或颜色等变异要小;反之,在绵羊的分类中,角的用处则明显地减少了,由于其不算很稳定。变种的分类上,我觉得倘若我们有真实的谱系,将广泛地采用系统的分类;而且这在若干情形中已被试用过。因为我们能够确定,无论变异有多少,遗传原理常常会把那些类似点最多的类型聚集在一块。对于翻飞鸽,即便一些亚变种在喙长这一重要性状上有所差异,然而由于都有翻飞的共同习性,还是将它们聚合在一起;不过短面的品种已经差不多或者完全丧失了此种习性:尽管这样,我们并不考虑此点,还会把它同别的翻飞鸽归入一群,因为其血缘相近,并且在另外的方面也有相似的地方。
有关自然状态下的物种,事实上所有的博物学者都已依照血统进行分类;由于他把两性全归纳在最低单位,也就是物种中,而在最重要性状上有时两性显明了这般巨大的差异,是所有的博物学者都了解的;某若干蔓足类的雄性成体与雌雄同体的个体之间差不多没有什么相同的地方,然而没有人梦想过把它们分开。三个兰科植物的类型那就是和尚兰、蝇兰和须蕊柱,曾经被归到三个不同的属,一旦发现有时它们会在同一植株上产生出来时,它们便马上被当做是变种,可是现在我可以说明它们是同一物种的雄体、雌体以及雌雄同体。相同个体的各种不同的幼体阶段被博物学者都归在同一物种中,无论其相互之间的差异以及和成体之间的不同之处有多大,斯登斯特鲁普所说的交替的世代也是这样,仅仅在学术的意义上它们才会被认为属于同一个体。畸形与变种又被博物学者归到同一物种,并非由于它们部分相似于亲类型,而是由于它们都是传自于亲类型的。
因为广泛的血统被用来把相同物种的个体归为一类,即便雄者、雌者以及幼体有时十分不相同,又由于血统曾被用来对发生过某种程度的变异、以及偶尔发生过极其大规模变异的变种进行分类,难道血统这相同因素曾经没有无意识地被用于集合物种为属,集合属为更高的群,把全部都在自然系统的下面集合吗?我确定它已被无意识地应用了;而且只有如此,我才可以理解我们最卓越的分类学者所运用的一些规则与指南。由于我们缺少记载下来的谱系,我们就必须通过任何种类的类似之点来寻找血统的共同性。因而我们才选择那些在各个物种近期所处的栖息条件中最难于产生变化的性状。
由此观点来看,残迹器官和体制的别的部分在分类上一样的适用,甚至有时更为适用,我们无论某种性状多么细小--比方颚的角度的大小,昆虫翅膀折叠的方式,皮肤被覆盖着毛或羽毛--倘若它在很多不一样的物种中,特别是在生活习性有较大差异的物种里普遍存在,它的价值就很高;因为我们只能通过来自同一祖先的遗传去说明它为何在习性这样不同的这样众多的类型中存在。倘若只依照结构上的单独一点,我们便可能在此方面犯错误,然而倘若若干即便十分不重要的性状同时在习性不一样的一大群生物里存在,依据进化学说,我们差不多能够肯定这些性状是传自同一的祖先的;而且我们了解此种集合的性状在分类上有着特殊价值。
我们可以明白,为何某个物种或某个物种群能够在一些最重要的性状上离开其近似物种,可是还可以有把握地和它们分为一类。只要有数目充足的性状,不论它们如何不重要,只要泄露了血统共同性的不易发觉的纽带,就能极有把握地进行这样的分类,并且是经常这样做的。尽管两个类型无一个性状是相同的,可是,倘若有很多中间群的连锁在此些极端的类型之间把其连接起来,我们便能很快地推断出其血统的共同性,而且把它们放于相同的纲中。由于我们发现在生理上有着很高的重要性的器官--在相异程度很大的生存条件下用以保存生命的器官--往往是最稳定的,因而我们赋予其特殊的价值;然而,倘若这些同样的器官在别的一个群或同群的另一部分中被发现有非常大的差异,我们就马上在分类中降低其价值。我们将马上看到为何胚胎的性状在分类上有着如此高的重要性。有时地理分布在大属的分类中也能够有效地运用,因为生活在所有不同地区与孤立地区的同属的全部物种,大致都是传自于相同祖先。
同功的相似--依照上述观点,我们就可以知道真实的亲缘关系和同功的也就是适应的相似之间有十分重要的区别。拉马克第一个注意到此问题,其后的有麦克里与别的一些人士。儒艮与鲸鱼之间在身体形状与鳍状前肢方面的类似,还有两目的哺乳类与鱼类之间的相似,都是同功的。不同目的鼠与鼩鼱之间的相似也是同功的;米伐特先生所极力说明的鼠与某种澳洲小型有袋动物袋鼠之间的更为密切的相似也是如此。照我来说,最后这两种相似能够依照以下得以说明,即适宜在灌木丛与草丛中做类似的主动的活动并对敌人隐避。
在昆虫中也有很多类似的例子;比如,林奈以前被外部表象所迷惑,竟把某个同翅类的昆虫分到了蛾类。甚至在家养变种中,我们也能够见到大致一样的情况,比方说,在体形方面中国猪与普通猪之间的改良品种明显的类似,但是它们却传自于不一样的物种;又比方说普通芜菁与不同物种的瑞典芜菁类似于在肥大茎部上。细躯猎狗与赛跑马之间的类似比起一些作者对相异甚远的动物所描述的类似并没有更为奇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