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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其可能有五种动机:一为解脱型,作为在绝望中摆脱痛苦、寻求解脱的手段;二为防御型,作为对挫折感和自责感的一种消极和自我防御机制;三为报复型,作为一种报复手段,借此释放愤怒和敌对情绪;四为求救型,作为求救或引起别人注意的一种特殊方式;五为操纵型,作为操纵别人的途径,以自杀的方式向外界示威,表明他们有能力支配和操纵外物或自己,以使事情按自己的意愿发展。不管这五种动机能否成立,这些大学生中存在着消极厌世心理却是事实。它反映出当代大学生在激烈竞争的社会面前,所承受的心理重负丝毫不亚于那些载着生活重负前行的人们。设身处地想一想,这些在校大学生的境况未始不值得我们同情,漫说学校里沉重的学业已如牛负重,对父母的负债心理也时时压抑着他们的心灵。大学生并非都是出身于豪门富家,有许多大学生是靠着农村或虽在城市但却下岗了的做父母的一点微薄的血汗钱在维持着读书,使他们无时无刻不在忍受着“倘若读不好书便对不住父母”的良心上的巨大压力。尤其是当他们看到即使好不容易完成了学业也不一定能充分就业的社会前景时,当他们痛切地感受到存在着的“读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的不正当社会竞争的客观现实时,这种负债心理便极易演变成失望心理,其中的某些人昔时的气吞万里踌躇满志便很快有如灰飞烟灭。在自感“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都不见”的无奈情况下,于是,他们便慷慨地选择了自杀。
我无意在这里谴责自杀者,死者已长眠地下,生者夫复何言!对自杀者来说,自杀可以理解为是对痛苦的一种无奈的解脱,这是任谁也无法剥夺的他们的权利;我也无意在这里指责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整个国家也在经历着一场巨大的阵痛,许多长期积累下来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不可能在一个短时期内得到完全完善完美的解决。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有自己长期存在的历史即使到了将来也不可能绝迹,它在中国社会客观存在,在外国同样每时每刻也在发生。我只是在这里想说,自杀终究是一种有悖人性的非理性行为,这些因自杀而死者委实死得太可惜了。无论是按人性常理还是按自然法则来说,他们都没有过早去死的理由。当我们整个世界整个国家整个社会都处于一种积极、正常、和平健康的存在与发展的和谐条件下时,人们探寻较多的必然也肯定会是如何使生命之树得以长青的答案,而绝不是去求证如何自杀的根据。人们都知道在历史的长河中,每个个体生命都是那样的美好然而又是那样的短暂,都是那样的坚韧然而又是那样的脆弱。在正常的社会状态下,谁都会珍惜生命而不会去无端地自毁生命,只有在不正常的社会状态下这种非理性行为才会发生。而摆在我们社会面前的责任无疑是,如何尽快地将这种“不正常”引导到“正常”使每朵盛开着的个体生命之花都能充分享受到雨露和阳光。
美国作家杰克伦敦曾写过一部著名中篇小说热爱生命,写的是一位淘金者在独自一人身陷荒原时艰苦跋涉,终于战胜死亡的故事。英国作家笛福也曾写过一部著名长篇小说鲁宾逊漂流记,不过主人公不是身陷荒原而是身陷荒岛,处境比前者更为糟糕。但鲁宾逊却硬是在荒岛上顽强生存几十年,终于得救返回人间社会。这两部小说异曲同工,都是在向读者着意渲染一个主题: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一个人来到人世间只能有一次,对自己的生命应该无比珍惜。而我由此升华的理解则是:当我们的社会真正做到了让每一个个体生命都能自觉地实现这个主题,并尽可能地在全社会减少或避免自杀现象时,那才是我们的真正理想化和人性化的美好社会。而作为我们的社会中的一份子,我们无疑都应当为早日实现这一美好社会而努力!
2004。4。11
分析其可能有五种动机:一为解脱型,作为在绝望中摆脱痛苦、寻求解脱的手段;二为防御型,作为对挫折感和自责感的一种消极和自我防御机制;三为报复型,作为一种报复手段,借此释放愤怒和敌对情绪;四为求救型,作为求救或引起别人注意的一种特殊方式;五为操纵型,作为操纵别人的途径,以自杀的方式向外界示威,表明他们有能力支配和操纵外物或自己,以使事情按自己的意愿发展。不管这五种动机能否成立,这些大学生中存在着消极厌世心理却是事实。它反映出当代大学生在激烈竞争的社会面前,所承受的心理重负丝毫不亚于那些载着生活重负前行的人们。设身处地想一想,这些在校大学生的境况未始不值得我们同情,漫说学校里沉重的学业已如牛负重,对父母的负债心理也时时压抑着他们的心灵。大学生并非都是出身于豪门富家,有许多大学生是靠着农村或虽在城市但却下岗了的做父母的一点微薄的血汗钱在维持着读书,使他们无时无刻不在忍受着“倘若读不好书便对不住父母”的良心上的巨大压力。尤其是当他们看到即使好不容易完成了学业也不一定能充分就业的社会前景时,当他们痛切地感受到存在着的“读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的不正当社会竞争的客观现实时,这种负债心理便极易演变成失望心理,其中的某些人昔时的气吞万里踌躇满志便很快有如灰飞烟灭。在自感“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都不见”的无奈情况下,于是,他们便慷慨地选择了自杀。
我无意在这里谴责自杀者,死者已长眠地下,生者夫复何言!对自杀者来说,自杀可以理解为是对痛苦的一种无奈的解脱,这是任谁也无法剥夺的他们的权利;我也无意在这里指责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整个国家也在经历着一场巨大的阵痛,许多长期积累下来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不可能在一个短时期内得到完全完善完美的解决。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有自己长期存在的历史即使到了将来也不可能绝迹,它在中国社会客观存在,在外国同样每时每刻也在发生。我只是在这里想说,自杀终究是一种有悖人性的非理性行为,这些因自杀而死者委实死得太可惜了。无论是按人性常理还是按自然法则来说,他们都没有过早去死的理由。当我们整个世界整个国家整个社会都处于一种积极、正常、和平健康的存在与发展的和谐条件下时,人们探寻较多的必然也肯定会是如何使生命之树得以长青的答案,而绝不是去求证如何自杀的根据。人们都知道在历史的长河中,每个个体生命都是那样的美好然而又是那样的短暂,都是那样的坚韧然而又是那样的脆弱。在正常的社会状态下,谁都会珍惜生命而不会去无端地自毁生命,只有在不正常的社会状态下这种非理性行为才会发生。而摆在我们社会面前的责任无疑是,如何尽快地将这种“不正常”引导到“正常”使每朵盛开着的个体生命之花都能充分享受到雨露和阳光。
美国作家杰克伦敦曾写过一部著名中篇小说热爱生命,写的是一位淘金者在独自一人身陷荒原时艰苦跋涉,终于战胜死亡的故事。英国作家笛福也曾写过一部著名长篇小说鲁宾逊漂流记,不过主人公不是身陷荒原而是身陷荒岛,处境比前者更为糟糕。但鲁宾逊却硬是在荒岛上顽强生存几十年,终于得救返回人间社会。这两部小说异曲同工,都是在向读者着意渲染一个主题: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一个人来到人世间只能有一次,对自己的生命应该无比珍惜。而我由此升华的理解则是:当我们的社会真正做到了让每一个个体生命都能自觉地实现这个主题,并尽可能地在全社会减少或避免自杀现象时,那才是我们的真正理想化和人性化的美好社会。而作为我们的社会中的一份子,我们无疑都应当为早日实现这一美好社会而努力!
200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