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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现实政治中,想靠强行突破宪法规定的表决阶段只能投票、不能修改这个铁律、折衷和稀泥,是不可能做到的。
因为宪法这么规定,就是为了分权,确保立法的人只管立法、行政的人只管行政、执法的人只管执法。
这是三权分立的最基本要求,事关美国国体,万万不可能被动摇。
否则允许“折衷”的话,就相当于允许行政官员国务卿、在国会立法的时候提供怂恿性意见乃至误导了。
这就好比在任何两审终审制的国家,诉讼法都会规定“二审发现一审价值判断和法律适用错误,可以直接改判。而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或者有必须采纳的新证据的,应当发回重审”。
这就是防止有人特地瞒着重要证据、到二审再拿来证据偷袭,不给对方准备时间和想明白后“再来一次”的机会,直接蒙混过关一锤定音。
你国务卿和总统要临场修改,早干嘛去了?就是不让你现场改,不让你趁着议员们脑子还糊涂的时候蒙过去。一定要打回去,让议员们充分读完,脑子冷静了,再表决一次。
而国务卿干的就是那种“你们听我解释,我没改,其实我没想改,我就是怕你们看不懂,现在在给你解释,这是解释,不是改”。
就这样偷偷地进村,放枪滴不要,看谁脑子更阴损奸毒,脑子保持长时间清醒的能力更强,最后把对方给忽悠骗过。
八年前基辛格是干得不错的,他在最后应对内敌的时候履险如夷忽悠瘸了20几个提问参议员,没让他们看出来反导条约的“帮小弟扛仇恨”属性,蒙过关了,等他们后来发现法国人来投靠,才回过味儿来,大势已去,条约早就生效了。
不过这种被阴的不爽经历,多多少少也为民猪档议员们后来狂怼尼克松下台积蓄了不少“怒气槽”,这是后话了。
到上述为止,顾骜算是弄清了“这个病人这一次来医院之前,已经自己吃过哪些药”了。
……
后面,是“开新药”。
理论是理论,骗人实践是骗人实践。
实际执行落地中,你究竟是在对秘约进行“折衷/实质性修改”,还是仅仅提供“答疑/解释”,远比法理的玄学推演更难判断。
理论上,所有涉及“事实判断”的东西,都是不容更该的,涉及“价值判断”的东西,是可以解释的。
但什么才算“事实”、什么才算“价值”?真正顶级的国际法老阴哔,绝对可以把参议员都绕晕,更别说普通民众了。
举个不太恰当、但有助于理解的例子,在大洋此岸,法律都是大会立的,这没有疑问。但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出“司法解释”啊。“解释”的时候还有多大操作空间,学过法的人自己心里清楚就好。
“所以,基氏保护秘密外交成果的核心思想,就是把‘实质性修改’伪装成‘非实质性修改’,甚至把‘修改’伪装成‘澄清/解释’,夹带着通过参议院质询。”
总结到这一步,顾骜真的是非常心累了,
他已经写满了整整十几页草稿,也揉掉了七八张,内心收获颇丰。
道理他是能想明白的,但越是想得透彻,他越是发现自己是真心不想学这种技能。
因为对他一辈子都没用。
他只是来美国进修一下,不是给美国当官。
这一套辣鸡,将来回去完全没有用武之地啊!
他把最后一张推演废纸揉成一团,狠狠丢进壁炉里,长叹一声:“唉,还是***说得对:西方民猪政治最大的弊端,就是领导人为了迎合民众及其代表,而不得不说谎!
这种技能练了有什么用?只要对国家有利的事情,就应该集中力量办大事嘛,干嘛想着怎么骗议员?
至于骗韭菜的口才,就更没用武之地了。对韭菜应该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提升他们奉献的政治觉悟就好了嘛。”
吐槽归吐槽,如今已经箭在弦上,准备工作都做到这一步了,顾骜也只能当是“头脑风暴”,锻炼一下自己的智力博弈了。
人生重要的不是知识存量,而是学习和思维能力。研究一次,不管结论有没有用,至少也是脑力的淬炼。
“这种把‘修改’伪装成‘解释’的行径,最大的风险就是一旦短时间内被反方戳穿你蒙混过关的企图,那么负责提供质询解释的当事人,会有极大的风险。以至于他们不太敢经常睁着眼睛说瞎话,怕将来夜路走多了撞到鬼。
在美国,伪证罪和其他类似的试图妨害司法/立法公证的罪名,都是很重的。而且目前这些罪名大有被过度滥用的趋势。这也是布热津斯基时代不敢跟基辛格时代那么嚣张的一个侧面原因……”
顾骜如是往下推理,想到这一步时,已经是后半夜了,中间其实还走了不少不可行的弯路,便不多赘述了。
想到这一点后,他知道,自己今天的一切研究成果,估计都不会上学术期刊了。
因为真要是有什么干货,基辛格肯定不让刊的,而是偷偷秘密印发,只给本档派的总统、国务卿、核心档鞭等几个人看。
因为,这方面的技能,从来都是控辩双方水涨船高的。布热津斯基时期,之所以畏首畏尾,就是因为此前基辛格时代那点谎言技巧,渐渐被议员们回过味儿来了。
不好骗了呀。
“真是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干!对了,后来86年的时候,李根是怎么掩盖‘伊朗门’秘密交易的恶劣影响的?记不太清了,不过好像很失败啊。
克琳顿任期内,是怎么掩饰‘拉链门’(莱温斯基案)的‘伪证罪’指控的?诶,这个好像有点印象,前世看哪个涩情报告解读过来着……”
对付“伪证罪”和对付“提供虚假质询意见罪”的法理学原理,应该是一样的吧?
前者在美国的法律体系里,归纳为“妨害司法公正”,而后者是归纳为“妨害立法独立”。
从法益级别来说,这里面可以类比一下。
“要赶紧找出近年来联邦最高FA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全部关于伪证罪非罪案例的判词和解读!”
在茫茫题海中寻找药房的顾骜,终于抓住了一丝努力的药引子方向。
bsp;现实政治中,想靠强行突破宪法规定的表决阶段只能投票、不能修改这个铁律、折衷和稀泥,是不可能做到的。
因为宪法这么规定,就是为了分权,确保立法的人只管立法、行政的人只管行政、执法的人只管执法。
这是三权分立的最基本要求,事关美国国体,万万不可能被动摇。
否则允许“折衷”的话,就相当于允许行政官员国务卿、在国会立法的时候提供怂恿性意见乃至误导了。
这就好比在任何两审终审制的国家,诉讼法都会规定“二审发现一审价值判断和法律适用错误,可以直接改判。而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或者有必须采纳的新证据的,应当发回重审”。
这就是防止有人特地瞒着重要证据、到二审再拿来证据偷袭,不给对方准备时间和想明白后“再来一次”的机会,直接蒙混过关一锤定音。
你国务卿和总统要临场修改,早干嘛去了?就是不让你现场改,不让你趁着议员们脑子还糊涂的时候蒙过去。一定要打回去,让议员们充分读完,脑子冷静了,再表决一次。
而国务卿干的就是那种“你们听我解释,我没改,其实我没想改,我就是怕你们看不懂,现在在给你解释,这是解释,不是改”。
就这样偷偷地进村,放枪滴不要,看谁脑子更阴损奸毒,脑子保持长时间清醒的能力更强,最后把对方给忽悠骗过。
八年前基辛格是干得不错的,他在最后应对内敌的时候履险如夷忽悠瘸了20几个提问参议员,没让他们看出来反导条约的“帮小弟扛仇恨”属性,蒙过关了,等他们后来发现法国人来投靠,才回过味儿来,大势已去,条约早就生效了。
不过这种被阴的不爽经历,多多少少也为民猪档议员们后来狂怼尼克松下台积蓄了不少“怒气槽”,这是后话了。
到上述为止,顾骜算是弄清了“这个病人这一次来医院之前,已经自己吃过哪些药”了。
……
后面,是“开新药”。
理论是理论,骗人实践是骗人实践。
实际执行落地中,你究竟是在对秘约进行“折衷/实质性修改”,还是仅仅提供“答疑/解释”,远比法理的玄学推演更难判断。
理论上,所有涉及“事实判断”的东西,都是不容更该的,涉及“价值判断”的东西,是可以解释的。
但什么才算“事实”、什么才算“价值”?真正顶级的国际法老阴哔,绝对可以把参议员都绕晕,更别说普通民众了。
举个不太恰当、但有助于理解的例子,在大洋此岸,法律都是大会立的,这没有疑问。但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出“司法解释”啊。“解释”的时候还有多大操作空间,学过法的人自己心里清楚就好。
“所以,基氏保护秘密外交成果的核心思想,就是把‘实质性修改’伪装成‘非实质性修改’,甚至把‘修改’伪装成‘澄清/解释’,夹带着通过参议院质询。”
总结到这一步,顾骜真的是非常心累了,
他已经写满了整整十几页草稿,也揉掉了七八张,内心收获颇丰。
道理他是能想明白的,但越是想得透彻,他越是发现自己是真心不想学这种技能。
因为对他一辈子都没用。
他只是来美国进修一下,不是给美国当官。
这一套辣鸡,将来回去完全没有用武之地啊!
他把最后一张推演废纸揉成一团,狠狠丢进壁炉里,长叹一声:“唉,还是***说得对:西方民猪政治最大的弊端,就是领导人为了迎合民众及其代表,而不得不说谎!
这种技能练了有什么用?只要对国家有利的事情,就应该集中力量办大事嘛,干嘛想着怎么骗议员?
至于骗韭菜的口才,就更没用武之地了。对韭菜应该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提升他们奉献的政治觉悟就好了嘛。”
吐槽归吐槽,如今已经箭在弦上,准备工作都做到这一步了,顾骜也只能当是“头脑风暴”,锻炼一下自己的智力博弈了。
人生重要的不是知识存量,而是学习和思维能力。研究一次,不管结论有没有用,至少也是脑力的淬炼。
“这种把‘修改’伪装成‘解释’的行径,最大的风险就是一旦短时间内被反方戳穿你蒙混过关的企图,那么负责提供质询解释的当事人,会有极大的风险。以至于他们不太敢经常睁着眼睛说瞎话,怕将来夜路走多了撞到鬼。
在美国,伪证罪和其他类似的试图妨害司法/立法公证的罪名,都是很重的。而且目前这些罪名大有被过度滥用的趋势。这也是布热津斯基时代不敢跟基辛格时代那么嚣张的一个侧面原因……”
顾骜如是往下推理,想到这一步时,已经是后半夜了,中间其实还走了不少不可行的弯路,便不多赘述了。
想到这一点后,他知道,自己今天的一切研究成果,估计都不会上学术期刊了。
因为真要是有什么干货,基辛格肯定不让刊的,而是偷偷秘密印发,只给本档派的总统、国务卿、核心档鞭等几个人看。
因为,这方面的技能,从来都是控辩双方水涨船高的。布热津斯基时期,之所以畏首畏尾,就是因为此前基辛格时代那点谎言技巧,渐渐被议员们回过味儿来了。
不好骗了呀。
“真是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干!对了,后来86年的时候,李根是怎么掩盖‘伊朗门’秘密交易的恶劣影响的?记不太清了,不过好像很失败啊。
克琳顿任期内,是怎么掩饰‘拉链门’(莱温斯基案)的‘伪证罪’指控的?诶,这个好像有点印象,前世看哪个涩情报告解读过来着……”
对付“伪证罪”和对付“提供虚假质询意见罪”的法理学原理,应该是一样的吧?
前者在美国的法律体系里,归纳为“妨害司法公正”,而后者是归纳为“妨害立法独立”。
从法益级别来说,这里面可以类比一下。
“要赶紧找出近年来联邦最高FA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全部关于伪证罪非罪案例的判词和解读!”
在茫茫题海中寻找药房的顾骜,终于抓住了一丝努力的药引子方向。